解读《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十三届第13号公告) (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 (三)《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1〕222号) (四)《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甬建发〔2011〕174号)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八部分,包括基本原则、工作职责、交存范围、交存单位、交存标准、使用程序、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其他八部分。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按照新文件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解读,主要解读负责人许可,解读分管负责人袁军,解读科室负责人,联系电话虞岚,联系电话:0574-89289039。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