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25G/2019-17804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高自然资发〔2019〕17号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9-12-23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25G/2019-17804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高自然资发〔2019〕17号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措施 |
各科室(所、中心): 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 2019年12月23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筑风貌和用途管制刚性管控要求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措施》(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措施》)。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措施》适用范围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辖范围内经审议通过审查并优化完善后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包括市政工程及零星、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规划核实时已实施完毕的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的零星、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且高度十米以下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道路和管线开口、临时建筑、建筑立面装修、大中型户外广告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措施》涉及的工程设计方案变更按项目推进时序及阶段,分为二类,一类为方案确定后,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进行相关变更,第二类为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核实前进行相关变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 第六条 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变更已经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变更;变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需重新确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内容不涉及禁止类和限制类事项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变更;变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应申请局部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图,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资规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可以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回复单的形式对原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并在原证书上标注规划审查意见回复单编号,加盖行政许可章注明变更日期,相关变更资料与原审批档案一并存档);变更内容不涉及禁止类和限制类事项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相关设计变更联系单报高新区资规分局备案归档。 第八条 变更或备案事项需要消防、交警、绿化、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单位、相关业主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单位、业主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或认可意见。 第九条 变更内容按规定需要批前公示的,按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条 根据项目相关情况,高新区资规分局将变更或备案事项(包括变更内容及确认文件等)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本管理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高新区资规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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