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乡一体化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实现住房保障日常化申请受理要求,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6〕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25日。若有意见请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反馈,联系人:余老师,联系电话:89289137。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乡一体化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实现住房保障日常化申请受理要求,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6〕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城乡一体化保障体系
扩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覆盖面,将住房保障范围由申请人已取得高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调整为申请人已取得我区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甬高新〔2009〕156号)、《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高新办〔2014〕51号)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当前家庭现状无批地建房情况。
二、落实住房保障日常化申请工作机制
进一步优化公租房申请受理模式,将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20日集中申请调整为日常化申请,即工作日期间申请人均可向受理点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实物配租仍采取集中配房原则,即在每个季度的季末集中实施选房配租工作。
三、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做好公租房二期货币化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高科〔2018〕88 号〕文件试行1年的具体情况,坚持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的保障方式,对高新区已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暂无房源而轮候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给予一定标准的货币化租赁补贴,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家庭或个人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继续做好全区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有关工作。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1、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高新办〔2014〕51 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高新〔2015〕35 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高新办〔2014〕51 号)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以下合称“企业人才”)。
以上申请家庭或个人住房信息核查范围包含海曙、江北、北仑、镇海、鄞州、奉化、东钱湖和高新区域(以下简称市区)。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仍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常态化运行操作细则(修订)》﹝甬高科办〔2017〕56 号﹞文件规定的租金补贴标准执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以上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常态化运行操作细则(修订)》﹝甬高科办〔2017〕56 号﹞文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的60%计算补贴标准,每月的补贴金额按相应的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进行确定。
2、企业人才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需求,在本区工作期间,连续且不间断享受公租房货币化租赁补贴仅限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含),补贴标准为按户每月200 元。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做好公租房二期货币化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高科〔2018〕88 号)文件已享受租赁补贴的月份时间应予以计算,即保障期含在总的保障时间范围内。
(三)发放规定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公租房二期租金补贴申报程序办理,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货币化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专项资金划拨到所在街道,街道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发放。
2、企业人才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公租房二期申报程序办理,从进入轮候名单的次月起计算补贴月数。领取流程具体如下:
(1)申报。租赁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属于事后申请,申报时间为当年度的6 月1 日至10 日、12 月1 日至10 日,申报时须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企业人才租赁补贴汇总表》一份(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的视作弃权,逾期不补)。
(2)审核。人社局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在职证明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报请市不动产核查中心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复审通过后,申报人员名单和可享受的补贴金额将在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官网等平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发放。租赁补贴每半年度发放一次,按月计算,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账号。
3、公租房货币化租赁补贴领取期间,若有实物配租房源的,配租入住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资格复核时,企业人才发生工作单位变更、社保缴纳至其他区、停保、欠保或购入高新区房产等情况的,从变更当月起中止租赁补贴资格。
(四)其他规定
1、企业人才连续享受2年公租房货币化租赁补贴后,不再进行租赁补贴,且在到期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
2、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人才首次申请、到期续租或资格年审时均须按照本通知“(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中企业人才的条件进行审核。
3、享受过房改房(职工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等政府福利房政策、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高新区人才租赁房、享受过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市区两级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过人才住房(人才政策性住房)的人员,不再纳入高新区住房保障范围。
4、租赁补贴申报材料必须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由所在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相关职权追回已发放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停止该企业人才申请下一期租房补贴。
本办法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25日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