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道路改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扬帆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甬政高科房征〔2019〕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新梅路,西至剑兰路。具体门牌号: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徐家洼村南一路311号,扬帆路1301号,江南路1832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梅墟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为60天,搬迁期限为18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扬帆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扬帆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扬帆路拓宽改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对扬帆路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新梅路,西至剑兰路。具体位置为: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徐家洼村南一路311号,扬帆路1301号,江南路1832号(具体以公布的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涉及非住宅房屋3户。土地地段等级为五级。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高科〔2018〕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认定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工业、仓储用房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本项目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二)补助
货币补偿补助。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七、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墟街道办事处
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18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