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5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施“城乡一体,标准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400元调整为4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350元调整为440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户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人),月补差额增加40元,按人均48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2人的家庭,人均月补差额增加20元,按人均46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家庭,按人均月收入44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以后不再区分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称“高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 二、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标准调整:按《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甬政发〔2003〕6号)规定相应调整,按不低于低保申请标准130%的比例,由月人均520元调整为572元。 三、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400元调整为44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350元调整为440元。 以后不再区分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称“高新区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简称“残保标准”。 四、实施“城乡一体,标准一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的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乡一体,标准一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甬高新[2010]124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