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08-00288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社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08-12-29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08-00288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社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08-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扶助工程实施办法 |
为鼓励和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家庭副业或个体就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鼓励残疾人学习各种职业技能,增强新形势下劳动就业的竞争力,同时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从根本上改善贫困残疾人的生存环境,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高新[2008]161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区残疾人扶助工程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施对象和保障标准 1、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和个体就业。 实施对象:户籍在本区,已从事种养业、个体就业或有从事种养业、个体就业的愿望要求,家庭经济比较困难,通过扶持可实现就业,增加收入的贫困残疾人。已接受过无偿扶持的残疾人无特殊原因不再扶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实施无偿扶持:1)从事盲人推拿店,每家补助2000元;2)从事个体烟酒百杂小店的,每家补助1000元;3)从事家电维修、理发店等,每家补助500—1000元;4)从事个体企业,按规模大小补助1000—3000元;5)兴办种、养殖业基地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扶持5000—20000元。 2、扶持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 实施对象:户籍在本区的,适合就业年龄而未就业的各类持证残疾人。 区残联输送残疾人参加市残联组织的各项职业技术培训,所需培训经费(伙食补贴)按市残联培训部门规定,统一由市残联同有关培训部门结算,区残联不再另行补贴。区内残疾人有自行参加经劳动局、教委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需求的,可提出申请,报区残联同意后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须带培训合格的《职业资格证书》,凭培训机构的统一发票报销培训费和教务费,标准为:额度在600元以下的全额报销,600元以上的按报名时核定的比例报销。如果是全日制培训的,按住宿天数给予每天5元的伙食补贴。但残疾人跨专业技术培训间隔必须在2年以上。 3、寒窗圆梦——助学行动 1) 定额扶助 ①对残疾学生实行全程教育扶助 扶助对象和范围:本区常住户籍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 扶助标准:在幼儿园就托的幼儿生每月补助学费100元;在义务教育段和高中段就读的学生每学年补助校服购置费400元;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城乡低保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本科及以上就读的,给予每人每学年8000元的扶助,专科就读的,给予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扶助;其余对象本科及以上就读的,给予每人每学年5000元的扶助,专科就读的,给予每人每学年4000元的扶助。 ②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行高等教育扶助 扶助对象和范围:本区常住户籍的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扶助标准:城乡低保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本科及以上就读的,给予每人每学年8000元的扶助;专科就读的,给予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扶助。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不含100%)以内的,在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就读的,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扶助;专科就读的,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扶助。 2)一次性奖励 ①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奖励 奖励对象和范围:本区常住户籍的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特困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下同)。 奖励标准:上述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②完成成人高等教育奖励 奖励对象和范围:本区常住户籍的当年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奖励标准:上述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4、参保补贴。 1)对残疾人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实施对象:户籍在本区,就业年龄段内未安置就业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且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250元;个人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直接补贴到人。 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和享受养老保险金(低标准)人员不再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2)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的缴费补贴 实施对象:户籍在本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 对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中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二级以下残疾人参加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中个人自负部分给予50%补贴。 5、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 实施对象:户籍在本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有法律援助服务需求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1.5倍的贫困残疾人向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后由市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提供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援助服务;其他残疾人在宁波市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站申请法律服务的,服务费给予适当优惠。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扶助对象,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上报区社管局,并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申请个体就业补助的残疾人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非当年开办的,以年审为准),并提供实物票据。 (2)申请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的残疾人应提供培训合格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机构的统一发票。 (3)申请助学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在读证明、学生证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 (4)申请参保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养老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单或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2、审核与审批。街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走访了解社区(村)等方式,对申请扶助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区社管局审批。社管局在收到审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3、社会监督。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监督活动,确保残疾人扶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三、扶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1、残疾人扶助工程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列支。 2、个体就业补助、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助按发生时间一次性核拨;教育扶助经费每年8月份核发;残疾人个人参加养老保险补助每年6月份一次性核发;残疾人参加城镇医保补助经费由社管局与社保中心统一结算。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残疾人扶助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是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的一项实事工程,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确保该工程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和谐氛围。 2、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各街道要结合实际,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辖区服务对象的申请、审核、评估、公示等。各有关单位要对残疾人扶助工程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其它 1、本办法由区社管局负责解释,其中有关社会保障和其它涉及社会保障的事项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宁波市科技园区扶持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暂行规定》(甬科园财[2004]30号、甬科园残[2004]2号)和《宁波市科技园区无偿扶持残疾人发展种养业或个体就业的暂行规定》(甬科园财[2004]31号、甬科园残[2004]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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