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08-00287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社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08-12-29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08-00287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社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08-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 |
为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高新[2008]161号)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甬残联〔2008〕3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托养目标及任务 计划用五年时间(2008年—2012年),基本建立起区、街道、社区(村)三级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逐步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满足全区重度残疾人及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托(安)养需求,贫困重度残疾人和处于就业年龄段而未就业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优先给予托(安)养。2009年起全面展开残疾人居家安养工作;同时结合我区“十一五”规划中的福利院建设项目,建立一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辐射梅墟、新明两街道;各社区(村)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工作。 二、托养对象及方式 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对象为户籍在高新区,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和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本地托(安)养机构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实行机构全托制,对象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肢体、盲、智力、精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中、轻度智力和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二)日间照料,实行机构日托制,对象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肢体、智力、精神一级重度残疾人及中、轻度智力和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三)居家安养,对象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肢体、智力、精神一级重度残疾人。根据条件,也可实行居家式日间照料,由托养机构提供定时间定项目服务。 三、托养机构及人员 (一)机构设置 在充分依托现有的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和其他民办机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十一五”规划中的福利院建设项目,建立一所相对独立、服务上统一管理的依托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辐射梅墟、新明两街道。各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点,开展康复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项目。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和支持托养服务机构建设。 (二)人员配置 残疾人托养机构要配备有爱心、有热心、有责任心,并有一定护理知识的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和护理工作,根据不同的托养形式、不同的托养对象,按不同比例确定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照料护理残疾人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也鼓励志愿服务。(托养机构护理人员配置指导标准见附件1)。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经济状况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街道。 (三)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区社管局收到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给街道;由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区社管局在审核托(安)养人员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五、服务标准 残疾人的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的法人机构,要充分依托有一定管理基础和服务能力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资源优势。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标准,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执行。 (一)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基本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基本康复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基本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 (三)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须有家人或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四)对纳入托养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应给予其基本生活照料,组织他们开展教育、培训、康复训练和简单劳动等,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简单劳动能力。 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纳入居家安养的残疾人,街道要与其监护人签订协议,使残疾人在物质生活需求、精神文化需求及情感心理慰藉需求等方面基本得到满足,努力使残疾人的生活品质有一定的提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对提供服务的亲属或依托居家养老等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护理知识等培训。 六、经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指导线。 残疾人集中托养费用为每人每年80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为每人每年4000元。重度残疾人其家庭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含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上述费用补助指导线,若有调整另行公布。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低保金、基本生活保障金计入集中托养费用之中;纳入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其本人低保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他收入计入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费用之中。 2、残疾人托(安)养机构经费补助。对新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房,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补助;对现有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托养需要新增床位的,给予一次性每张床位不高于2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日常运作经费,按托养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有条件的街道,可从实际出发,对托养机构日常运作经费另行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办理 1、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经费补助 (1)由托养机构填写《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托养经费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并附《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托(安)养人员名册》(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经街道签署意见后向区社管局提出申请; (2)区社管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机构。 2、居家安养的经费补助 由区社管局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或为其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 3、残疾人托(安)养机构经费补助 (1)由托养机构填写《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经费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并附《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托(安)养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经街道签署意见,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区社管局提出申请; (2)区社管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机构。 4、托养机构申请资金补助时另需提交下列材料: (1)托养机构情况简介; (2)场地性质材料复印件; (3)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4)托养的残疾人名册;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八、工作分工 社管局负责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指导和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财政局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人劳局要把照料护理残疾人的岗位列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 九、监督管理 各街道要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并于每年8月10日前,将下年度需求调查情况填写在《宁波国家高新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报区社管局。每季(年)终了3日前,各街道应将本季(年)度《宁波国家高新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见附件7)上报区社管局。各街道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要及时将实际完成的残疾人托(安)养人员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区社管局、财政局、人劳局按照管委会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街道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强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新增、调整、退出机制,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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