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08-00286 |
主题分类: |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社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08-12-29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索引号: | 11330208591592668X/2008-00286 | 主题分类: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社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08-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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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 |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高新[2008]161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通知》(甬民发[2008]98号甬财政社[2008]730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施对象和保障标准 1、重度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户籍在高新区,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区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 对符合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其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本区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保留原增发生活补助金。列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社会救助等其他优惠政策待遇。 2、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继续实施《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实施办法》(甬高新[2007]83号),07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新明街道的残疾人纳入该办法规定的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 3、临时性困难救助。 户籍在高新区的持证残疾人,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可申领临时生活救助。1)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因素等造成生活困难者。2)因病并通过各级、各部门医疗救助后生活仍困难的。3)因病故、车祸、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者。4)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者。 因以上原因导致残疾人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元。 二、申请审批和发放形式 1、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程序。根据重度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对无法定监护人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村(居)委会或基层残联组织代为提出申请。 经资格审定,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待遇。 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等级转变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形式和周期,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自2008年10月起计发,以后新增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从批准的次月起计发。 2、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申请、审批、管理和发放,仍按《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实施办法(试行)》(甬高新[2007]83号)文件执行。 3、临时性困难救助 申请临时性困难救助的残疾人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并填写《宁波国家高新区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派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形成审批材料报街道、区残联逐级审批后一次性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三、资金来源 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最低生活保障金负担比例,实行区、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专款专用;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及临时困难救助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有效实施。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实施分层管理、分类救助的新举措,也是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有效形式,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程,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得到有效实施。 (二)整合资源,确保公正。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理顺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救助和帮扶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公平、公正实施。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救助、资助、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全区残疾人保障工程进展情况,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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